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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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小刚、潘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隆源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榆县隆源农资经销处欠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通榆县隆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崔洪海:

本院受理原告毛胡格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崔洪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胡格吉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利息8280元(18000元×2%×23个月,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本息合计26280元;二、被告崔洪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毛胡格吉以1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门立刚、朱静: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门立刚、朱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宝玉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胡青格乐吐、陈光影:

本院受理原告潘格日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青格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格日乐借款本金12090元,支付利息2881.20元,本息合计14971.20元;二、被告胡青格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潘格日乐以120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陈光影对被告胡青格乐吐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王忠学: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2351元,支付利息2037元【1461元(1555元×2%×47个月,2014年3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576元(686元×2%×42个月,?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合计4388元;二、被告王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以22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王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2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赵太平、吴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太平、吴林林、郭小龙、杨仙桃、赵利平、韩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贾世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葛宏飞、吕巧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刘红梅、温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舒平诉被告刘红梅、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红梅、温小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马伊莎、左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舒平诉被告马伊莎、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伊莎、左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平诉被告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鲜盛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9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徐日、春分: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舒平诉被告徐日、春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日、春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荣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海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万柱诉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林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253号判决书(被告海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万柱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金凤梅、罗来银:

本院已受理原告丛有德诉金凤梅、罗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金凤梅、罗来银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102号判决书(被告金凤梅、罗来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丛有德借款9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银刚、乌云塔娜: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红成诉银刚、乌云塔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银刚、乌云塔娜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43号判决书(被告银刚、乌云塔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红成房屋建筑款6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包铁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红成诉包铁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铁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47号判决书(被告包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红成房屋建筑款3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王吐力吉尔、韩包: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红成诉王吐力吉尔、韩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吐力吉尔、韩包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49号判决书(被告王吐力吉尔、韩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红成房屋建筑款4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达喜玛、海双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秀山诉达喜玛、海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达喜玛、海双全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71号判决书(被告达喜玛、海双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秀山借款52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赵小华(又名:五雅):

本院已受理原告溪宝全、莲连诉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小华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77号判决书(被告赵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溪宝全、莲连借款1737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高悦来、陈慧平(陈会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海臣诉高悦来、陈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悦来、陈慧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陈艳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巧志诉陈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艳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杜向立:

本院已受理原告敖艳梅诉杜向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杜向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马环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桂花诉马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环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白雪光: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阿茹娜诉白学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雪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吴海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额尔顿其木格诉吴海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海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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