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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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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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白宁布(白宁佈)、韩胖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1473元;2.要求三被告支付21473元欠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罗文泉(罗宝泉)、何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1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110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徐东亮:

本院在执行高建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汽车城阿四线房产一处过户到高建军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徐东亮:

本院在执行高建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1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徐东亮:

你与高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建军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高建军办理伊金霍洛旗阿四线南兴生源汽车城二号楼134号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伊金霍洛旗字第131021100261号)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菅保平、何桂敏: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16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菅保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桂敏对上述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孟渊平、马存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孟渊平、马存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渊平、马存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1169815.61元,支付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178302.17元以及代偿款1169815.61元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34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刘琴: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做出的(2017)内0602民初613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宇名门9号楼1单元1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9001209)予以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刘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4143220.71元,及因代偿本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相应每期扣款数额从扣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张艮师、高彩云:

本院受理严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艮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建军偿还欠款725200元及利息款874107元,并以7252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支付从2017年5月4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刘振:

本院受理原告李薇诉被告刘振、鄂尔多斯市煜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振偿还原告李薇借款本金人民币637000元;2、判令被告刘振承担上述借款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依据国家法律允许的利率);3、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煜鑫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2010年6月16日借款50万元以及2010年6月22日借款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王树喜: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李秀英、黄京山: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赵云、王喜则(王喜):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成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云、王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3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吴宝力朝老:

本院受理曹献民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25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宝力朝老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献民借款本金700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宝力朝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吴宝力朝老、胡乌云塔娜:

本院受理曹云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25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胡乌云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云昌借款本金7000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为止);被告吴宝力朝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宝力朝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乌云塔娜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2元,合计15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胡照那斯图、胡乌云塔娜:

本院受理曹献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25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胡照那斯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献民借款本金14000元;并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为止);被告胡乌云塔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乌云塔娜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照那斯图追偿。案件受理费29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盛玉梅、张忠全:

本院受理奈曼旗长城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25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盛玉梅、张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奈曼旗长城农牧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购车款本金48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李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金喜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廉玉生、陈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宝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春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武相彬: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武相彬、长友、王秀芝、张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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