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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菅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涛与你、杨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菅永军、菅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魏根亮:

本院在执行刘国生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刘国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49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仍按20%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负担申请执行费424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刘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于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历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于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亚历培训费10420元。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于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诉你与被告孙安乐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安乐申请追加崔利军为本案被告,故本案需第三次开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第四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褚金文、禇宏伟诉你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呼伦贝尔市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庞振武、张记纯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栽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炳智: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炳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李亚平、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李亚平、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不予执行(2012)鄂康证字第220号执行证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炳智: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炳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李亚平、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提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亚平、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丽军、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高水兰、包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赖海青、包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古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包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其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武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武金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军材料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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