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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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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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崔明兰:

原告王道尔吉、李玉星与被告张利、崔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利、崔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尔吉、李玉星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利、崔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肖东升:

原告宋英杰与被告肖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英杰借款本金19000元;二、被告肖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宋英杰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3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亚芹:

原告张宝柱与被告王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亚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柱借款12500元。二、被告王亚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宝柱,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亚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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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李布和:

原告彭杰与被告李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彭杰借款5000元;二、被告李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彭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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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温淑琴:

原告贾春喜与被告温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温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贾春喜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温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贾春喜,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温淑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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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郭清春、王双福:

原告聂金成与被告郭清春、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清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聂金成欠款12312元;二、被告郭清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聂金成利息,以欠款12312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王双福对郭清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清春、王双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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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张海廷:

本院受理原告白双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双福担保债权93009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1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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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孙永亮(别名孙亮亮)、英格:

本院受理原告郭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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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李长红: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5760元(6000元×0.02元×48个月),本息合计1176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2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270元;2.要求被告支付927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杜小光(杜大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440元;2.要求被告支付544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牛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325元;2.要求被告支付6325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腊梅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9780元,本息合计69780元;二、被告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腊梅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2月2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5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海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艳华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张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艳华,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白双生:

本院受理原告彭万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85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海营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银亮(别名包中花)、白孟根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宋英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银亮、白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英杰借款本金62400元;二、被告包银亮、白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英杰自2017年11月1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3800元计算);三、被告包银亮、白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英杰自2018年12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8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银亮、白孟根巴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孙丽娟、张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孙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3900元及利息9237.50元(73900元×0.005元×25个月,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本息合计81337.5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从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利:

本院受理原告田桂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宋朝坤: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立臣21300元;二、被告宋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立臣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1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朝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关吉日木吐、张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淑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吉日木吐、张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淑英借款15000元。二、被告关吉日木吐、张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淑英,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给付时扣除二被告已付的22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吉日木吐、张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刘宪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宪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文河建材款本金51092.50元,利息49048.80元(51092.5元×0.02元×48个月,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00141.30元。案件受理费23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宪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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