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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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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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顺乌日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贷款46000元,利息33121元,合计79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樊睿:

本院在执行董泽林诉你与邱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董泽林偿还借款6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任铁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金慧茹(曾用名李慧茹):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柳絮: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婷诉赵锦龙(2020)内0125民初3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柳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宝林、格日乐(别名:郭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仁其其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韩潇、周传茂: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潇、周传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90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韩潇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松林环路南、碧荫路东、松林路西、文昌街北1-2-603(合同编号:2012-0005987)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2019)第0220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金:

本院受理原告卢杰诉被告包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包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原告卢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贺永忠、内蒙古鑫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国栋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70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70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7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贺永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四)、(2019)内0602执7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贺永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20639.67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19)内0602执709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武丽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与你、赵二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恢18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武丽琴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5号楼3单元205室房产一处;2、内蒙古科瑞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1127-110-2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武丽琴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5号楼3单元205室房产评估价为60526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李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乌敦其木格与被告李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二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乌敦其木格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蔡永、王敏:

本院在执行张巧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21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26 9007 1624 4443-00001),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敏在中信银行账户 (账号:6226 9007 1624 4443-00001)内存款3935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杨恩: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龙诉你(2019)内0602民初70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7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70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韩东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东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东兵工资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韩东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588号民事调解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丽工资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余改花、翟志明:

申请人王巧梅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余改花、翟志明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翟志明在东胜区能源局矿区移民服务中心(原统筹办)移民搬迁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佟金莲: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佟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佟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代偿款149829.32元;二、被告佟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金(以149829.3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8元,由被告佟金莲负担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十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峻诉郝长新、第三人高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陈丽峻位于康巴什新区康宁路神华康城F区156号楼3单元50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109021303872号)的产权所有人;2、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2014)东执字第8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坐落于康巴什新区康宁路神华康城F区156号楼3单元50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109021303872号)的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杨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日);并支付利息216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杨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小区物业费4326元及违约金1297.8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刘海霞:

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霞、胡瑞峰、内蒙古恒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永清、王志强、贺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陈俊青: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被告吕强、陈俊青、内蒙古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温玉平: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玉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刘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姚水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刘明轩(6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给付10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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