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吴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伟、吴红梅、王红霞、巴德玛、(2020)内0125民初23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伟、吴红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巴德玛、阿拉坦巴干、王红霞、李伟(2020)内0125民初3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栗喜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3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栗喜换偿还借款15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董月生: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星与被申请人董月生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高阳:
本院受理郝恒飞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2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赵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韩远强:
本院受理原告齐会与被告韩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403民初3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16200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苏宝昌、张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宝昌、张瑞杰给付原告赵春祥玉米欠款57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苏宝昌、张瑞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双花:
本院受理原告于铁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张明帅(10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给付50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利与被告冯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福利借款59600元;二、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福利,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9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德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兰与被告王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海兰借款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斯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李臣、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臣、郭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化肥种子款人民币51760元;二、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昌图县金地农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176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8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郭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陈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桂芹立即偿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95540.03元以及利息(就代偿款数额9554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与被告包胡日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欠款21500元;二、被告包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大青农机经销处,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1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日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吴布日俄(别名吴全)、李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与被告吴布日俄、李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布日俄、李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欠款人民币8200元;二、被告吴布日俄、李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布日俄、李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吴山虎、代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与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欠款人民币3820元;二、被告吴山虎、代双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冯立春建材部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2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山虎、代双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梁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6500元的利息,从200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坤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永强与被告王坤园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天翊(2015年1月11日出生)由原告张永强抚养,被告王坤园每月给付婚生子张天翊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20年5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张天翊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于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44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鲍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郑丽艳与被告鲍阿古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郑丽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董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锁诉你、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内0221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卢金锁在送达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2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移送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霍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杜三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与你、被告庄千早、崔君、第三人许旭东、邹乌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韩洪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