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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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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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福生,刘凤萍,景利山,景利达,曹凤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孟福生,刘凤萍,景利山,景利达,曹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天福,呼小燕,张玲娟,杜亚东,杨昱春,薛冰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天福,呼小燕,张玲娟,杜亚东,杨昱春,薛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6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闵亮,闵强,刘美娥,邓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昆:

本院受理宋伟诉王昆、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京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诉被告王京晶、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李全喜、张素红(张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玉枝与被告李全喜、张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忠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戈永军:

本院受理云利文申请执行戈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意欧迅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思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特木尔:

本院受理娜琳申请执行特木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周爱军:

本院受理苏雅拉图申请执行周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季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艺观光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房爱其申请执行孙又宁、张雪、呼和浩特市季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艺观光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10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内蒙古闽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闽台商贸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荀凯龙:

本院受理金建忠与荀凯龙、梁勇宏、樊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一案,依法对金建忠的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以及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你放弃鉴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荀凯龙:

本院受理樊晓东与金建忠、荀凯龙、梁勇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一案,依法对申请人樊晓东驾驶的案涉蒙A760Q Q号小型轿车车前灯、前车门及前车底部的划痕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过错比例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你放弃鉴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贾雷洋:

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诉贾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邢计平、贾果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海生、武永枝、张满树、赵林枝、邢计平、贾果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邢计平、贾果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8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内蒙古私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易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孚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欣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丽诉被告内蒙古私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易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孚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欣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私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易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孚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欣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61号案件的告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105民初7861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喻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静诉被告喻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4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郑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于明涵诉被告郑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赵枝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厚诉被告赵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程丕国、班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埃明诉被告程丕国、班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莫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力权诉被告莫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曲永山、曲永利、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郝红梅,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被告郝红梅,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面换、卜海霞:

本院受理侯满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刘俊林: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191号原告韩素青诉你、宇文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曹新浩:

本院在执行高君申请执行曹新浩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月4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辛鹏飞、刘燕英: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新高速集呼服务区一标项目部、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海山:

本院执行于忠山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民终391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921执保45号保全结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京新高速集呼服务区一标项目的工程款1281782.9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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