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霍旺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包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高胡吉雅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梁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连付: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白青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梁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贾志影诉被告梁福成、冯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白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薛增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本金8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共计1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杨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白根小诉被告杨红卫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包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孙婷婷、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姜淑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孙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波诉被告孙国强、李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闫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娟诉被告闫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康利鹏: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康利鹏、康埃义、刘二女、云海潮、信建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严垒诉被告索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祁晓虹:
本院受理原告胡匡军诉被告祁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万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0593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郭斌:
本院受理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斌向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41739.2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斌向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41739.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方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超诉被告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志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宏超借款本金50000元;其中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立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立案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因不服(2019)内0102民初第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海燕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赵武瑞与金晓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晓蕾给付原告赵武瑞酒款8799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任飞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飞偿还借款本金154400元;二、驳回原告任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薛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坚诉被告薛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锦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被告王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温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王成龙: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灵达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与城市建设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郭柱: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灵达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与城市建设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田金鱼: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灵达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与城市建设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英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英格、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英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文霞30000元,并从2010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李文霞要求被告陈亮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由被告英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