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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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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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丹:

关于原告李波与被告卫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定于在本院第六法庭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赵东东、王雪梅:

本院受理高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2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志刚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韩贵所:

关于原告王富强、朝银利与被告徐达、韩贵所,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定于在本院第六法庭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

黄河: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东诉黄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

张强、张晓玲、李平、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强、张晓玲、李平、张军、刘月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

翟卫东、孙巧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翟卫东、孙巧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翟卫东、孙巧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金龙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14557.68元。二、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金98307.92元及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补偿金(以114557.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白龙、辛月:

本院理原告张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龙、辛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李国华:

本院在执行李国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2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杨飞、杨润连:

本院受理原告崔彦东诉被告杨飞、杨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崔彦东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14800元(以本金7万元为基准,从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二、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崔彦东借款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三、被告杨润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裴河:

本院受理崔云小与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整,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淡永清诉被告李雳、张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东平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的事情东煤小区9号楼3单元406号房产(产权证号:字第7463)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梁森博:

本院受理原告王丑伟(曾用名:王伟)与被告梁森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森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丑伟支付材料款54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梁森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辛建东、岳云香:

申请执行人项永东与被执行人辛建东、岳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4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提取被执行人辛建东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房屋差价款416982.0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蔡雨豪:

本院受理原告卜永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洪波、李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赵崇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姜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包银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包乌恩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大玉儿炒米有限公司、鲍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天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韩跟小、韩特日根白乙、韩小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赵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5923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以59237.1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刘丰食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内蒙古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与内蒙古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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