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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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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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峰:

关于我院执行的(2019)内0102执386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白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执38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通知书的义务:1.被执行人白海峰偿还申请人案款264052.82元。2.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申请费386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刘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李占连、罗福宝、杜科与被告刘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3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临河区人民法院(旧址)三楼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付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二飞诉被告付建伟、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闫东:

本院受理原告蒋宗文诉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辛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邬有军与被告辛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内蒙古珏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河分公司、乌海市珏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内蒙古珏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媛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王海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哈斯巴根、郑文阔与被申请人王海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再17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内蒙古海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4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5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闫飞、高守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飞、高守卫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9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滋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龙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正园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任严、梁林格、梁林波、梁林立、韩屹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赵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正诉赵锦龙(2020)内0125民初30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锦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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