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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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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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花: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苏桂荣申请执行王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烟灯吐大街北侧,信合小区综合楼1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07601)的房产归买受人胡亚楠(身份证号:15232219940915054X)所有。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烟灯吐大街北侧,信合小区综合楼1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07601)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亚楠(身份证号:15232219940915054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亚楠 (身份证号:15232219940915054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清空房屋内所有个人用品,届时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房屋交付于买受人胡亚楠。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银花、白呼和巴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桂荣申请执行王银花、白呼和巴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被执行人白呼和巴拉所有的科尔沁左翼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股金 (账户3500101800000000849603)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俊学 (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02256316)所有。科尔沁左翼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账户3500101800000000849603)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俊学(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02256316)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俊学可持本裁定书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谢光泉(谢光全)、乌日罕: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5号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谢光泉(谢光全)、乌日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光泉、乌日罕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33600元(35000元×0.02元/月×48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68600元;二、被告谢光泉、乌日罕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杨清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4号原告程双强与被告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双强借款312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31200元×0.02元/月×25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共计46800元;二、被告杨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程双强从2020年1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5号原告李娟与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娟款45000元;二、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娟从2017年10月3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王德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9号原告赵长命与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乌恩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长命借款5000元,支付利息5900元(5000元×0.02元/月×59个月,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10900元;二、被告白乌恩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长命从2020年1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长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久洪: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久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国栋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6800元,本息合计36800元;二、被告王久洪支付自2020年1月2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董恩思日格(董顺):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恩思日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91250元及利息82698元,本息合计173948元;二、被告董恩思日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从2020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洪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17700元及利息16496元,本息合计34196元;二、被告洪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从2020年1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崔文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12号原告许福诉被告崔文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段素华与被告崔文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崔文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包桑阿加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76号原告许福诉被告包桑阿加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桑阿加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8300元;二、被告包桑阿加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许福支付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桑阿加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治国(张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2号原告许福诉被告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38660元[25284元(25800元×0.02元/月×49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13376元(15200元×0.02元/月×44个月,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二、被告张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许福支付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92元,由被告张治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内蒙古企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内蒙古企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杨吉、杨泽啟、肖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吉、杨泽啟、肖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9)内0105民初99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曹众:

本院受理原告耿保利与被告曹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维尔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朱立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和、白城市慈铭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卫宗华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军、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卫宗华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军、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内0105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峰与被告李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何吉寿: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国与被告何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梁彦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娟与被告梁彦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聖泰彩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赵伟、赵红燕、赵锁斌: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莲诉被告赵伟、赵红燕、赵锁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伟、赵锁斌、赵红燕赔偿原告武秀莲各项损失共计162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武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秀莲承担713元,被告赵伟、赵锁斌、赵红燕承担3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奕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4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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