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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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德与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维东、第三人王建、王磊、张秀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386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孙永德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57090元,退给原告孙永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永德负担5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军、范金花、李院平、杜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范金花、李院平、杜秀兰、王胜兵、陈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状决如下:一、被告李军、范金花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止,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96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被告李院平、杜秀兰、王胜兵、陈美君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范金花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赵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索朗确位: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锦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玉坤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锦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学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生效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芙蓉诉被告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65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日乐诉赵金虎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经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马永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玲喜诉你、包好必斯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经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喜平、张义:

本院在办理王忠祥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喜平、张义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案件编号:(2018)内0602执恢5号】的执行案件款2442692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冬梅、邱飞明:

本院受理原告候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879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冬梅、邱飞明偿还原告候元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冬梅、邱飞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内蒙古中洲渊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富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洲渊新型能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洲渊新型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 15050168664300000165)内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张小军(身份证号:152701198608185118)、郝丽(身份证号:152726198402100024)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明珠小区5号楼4单元207室(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6643号)及担保人郝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紫金苑12号楼2单元106室【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4035号】的产权变更、抵押等手续;三、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梁伟(身份证号:152728198812044515)所有的蒙KER276号宝马牌汽车的产权变更、抵押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勾换: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海燕与被申请人勾换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勾换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小区1-2-806号房产(合同编号:2013-0001310)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方雅苑5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证号:蒙字第2959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杜富军:

本院在执行韩羡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2243号执行通知书;(二)、(2017)内0602执恢224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7)内0602执恢22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四)、(2017)内0602执恢22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农业账户内41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17)内0602执恢2243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明亮、纪振霞:

本院受理原告孙哲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解除孙哲哲与被告张明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纪振霞返还原告孙哲哲购房款40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纪振霞赔偿原告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6日的经济损失11066.67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纪振霞赔偿原告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明亮、纪振霞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刘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79号原告梁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12500元,给付借款利息6500元(12500元×0.02元×26个月,从2017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本息合计19000元;2、要求被告以1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偿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七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80号原告梁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183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宝音吐(陈宝音图):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83号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本金15000元,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吴特根白雅尔(吴吐日根白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88号原告包小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本金13500元,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包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39号原告吴贺喜义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胜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给付利息3840元;2.要求被告包胜给付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包文全(又名包文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313号原告包正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文全偿还借款本金2720元给付利息19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文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董海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314号原告宋来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董海光偿还借款本金21650元给付利息11546.6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董海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关七林、召格日吐(又名关吉日图):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338号原告桂玉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350元;2.要求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关七林、召格日吐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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