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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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玉龙、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345号原告桂玉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900元;2.要求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给付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玉龙、斯日古冷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胡飞:

本院受理高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8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苗苗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胡飞、董成根偿还原告借款贰拾伍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算至2019年10月6日为1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刘咪、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晓华:

本院受理梁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1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巴雅斯古楞、红军、刘铁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鑫家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巴雅斯古楞给付原告通辽市鑫家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本金28208元,支付利息15678元,本息合计43886元,并从2019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直至上述本金给付完毕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红军、刘铁钢为被告巴雅斯古楞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巴雅斯古楞、红军、刘铁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家栋: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家栋、任昊、王巧荣、王满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3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荆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桃与被告荆武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杨麦米乃:

本院受理姜永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3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桂梅、王桂霞、王亚平、杨永平、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宝、刘建忠、袁翠与被告靳美琴、第三人王桂梅、王桂霞、王亚平、杨永平、杨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对位于东胜区华研物流生活小区32号楼1单元402号房产停止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珏:

本院在执行王峻、王宝义与王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27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珏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2001号阳光棕榈园33栋2单元6A房屋一处);2、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033号评估报告(评估价: 946.6149万元,大写:玖佰肆拾陆万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訾彩霞与被告李伟、庄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訾彩霞代偿款14万元;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訾彩霞偿还逾期利息(以代偿款1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代偿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訾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封玉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静诉被告封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封玉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丽静借款本金1.5万元。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封玉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韩春香、肖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辉诉被告韩春香、肖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永辉借款本金3万元,给付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肖树杰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肖树杰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韩春香追偿。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韩春香、肖树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冯小小、姜艳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利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小小、姜艳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亚利借款本金26800.00元;二、被告冯小小、姜艳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亚利本金20000.00元、6800.00元,分别自2015年2月4日和2016年5月22日始,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66.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郭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徐迺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挖掘机合同》,并责令被告徐迺煦返还机型:ZX70,机号:AYHV105822的挖掘机(价值18万元)。2、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支付拖欠的使用费435753.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徐迺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郭翠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挖掘机合同》,并责令被告徐迺煦返还机型:ZX70,机号:AYHV105822的挖掘机(价值18万元)。2、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支付拖欠的使用费435753.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徐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和诉被告徐小东、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前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前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郭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康润平、赵永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周智: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恒诉被告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吴博延:

本院受理原告莎茹诉被告吴博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贵平、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购房款58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8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祥明、曹正启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贵平、王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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