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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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布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被告苏布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春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前支行与被告王春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温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前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董思源: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思源、胡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董思源名下蒙ASY700号沃尔沃牌轿车的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旭刚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旭车鉴报字[2020]第20003号车辆评估价为78000元。因你(董思源)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车辆估价报告及(2019)内0102执恢360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蒙ASY700号沃尔沃牌轿车,评估价为78000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6300元,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67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温起龙诉被告袁静、第三人郭磊、周文礼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卢四保:身份证号15280119600121711(公安局重复登记户口信息为卢银飞,身份证号152801196201218519):

本院受理原告尚军与被告卢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韩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23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索海峰:

本院受理段君毅诉被告索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索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段君毅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索海峰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承枝诉被告郄斌、赵秀梅、秦文军、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536号案件,原告裴承枝因不服本案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裴承枝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临河区法院(2018)内08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大庆:

本院受理原告段学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申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简虹诉被告申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东、额尔登其其格、黄润善、张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程平诉被告张东、额尔登其其格、黄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雄:

本院受理原告杨连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2019)内06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八、第七行中的“1月27日”补正为“10月27日”;倒数第七、第六行中的“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补正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倒数第五行中的“5月12日”补正为“8月12日”;倒数第四行中的“7月12日”补正为“10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范凯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书平与被上诉人范凯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雨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茂林:

本院受理李永乐与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申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耿永来: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树友、邱志全与被上诉人耿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德华与被上诉人杨向心、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刘玉凤、王小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的关于简红飞与刘玉凤、王小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宏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磊、陈海平: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带益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宏业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磊、陈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4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贺记召: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上诉人贺记召、李永强、陈琼英、王栓在、郭青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王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海诉被告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温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海诉温月平(2020)内0125民初2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温月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郭祥忠配合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104室房屋(产权证号:伊方权证产字第5765号)的过户手续;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郭祥忠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淑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高林锋诉你与杜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104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于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欣蕊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欣蕊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期间的抚养费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佟玉林、康翠芝:

本院依据(2012)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佟玉林、康翠芝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通辽佳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佟玉林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房权证号:15832号、15833号、15834号房产中西侧6栋房屋进行了评估,公告报告文号: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143号。评估价格:西侧第一栋北数第一间评估价格为:71597.25元、西侧第一栋北数第二间评估价格为:85159.35元、西侧第一栋北数第三间评估价格为:85159.35元、西侧第二栋北数第一间评估价格为:114826.50元、西侧第二栋北数第二间评估价格为:140955.75元、西侧第二栋北数第三间评估价格为:137616.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代双白拉:

原告华庆安与被告代双白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5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华庆安尾欠建房款48600元,支付利息31949.64元(48600元×2%×32.87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合计80549.64元;二、驳回原告华庆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原告华庆安负担247元,由被告代双白拉负担183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代双白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张硕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与海青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硕伦巴根给付欠款3110元,支付利息2177元(3110元×2%×35个月,2016年12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本息合计5287元;2.要求被告张硕伦巴根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要求被告海青龙对被告张硕伦巴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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