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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宝启科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拉乌苏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中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海、张继元、祁慧雄、高书平、赵飞云、康向东、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宋德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75号原告孙贵林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白民柱立即偿还房款22000元及利息13640元(22000X0.01X62个月,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6日共计62个月)。2、被告白民柱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白民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77号原告孙贵林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白民柱立即偿还房款22000元及利息12980元(22000X0.01X59个月,2014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6日共计59个月)。2、被告白民柱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9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霍秀程: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80号原告包哈斯额尔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6800元,合计11800元。2、请求被告立即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1921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王洪军: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82号原告丰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200元(10000元X0.02元X21个月,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合计1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赵春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83号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300元、利息4788元(13300元X0.00.5元X72个月,200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合计180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15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齐秀荣: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61号原告陈长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11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85号原告赵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息合计21400元。2、被告给付利息11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计算过程:2015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 10000元X2分X57个月=11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2019年12月2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继续支付利息(月息2分)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白春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65号原告包斯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陈秀华、张文秀: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66号原告李英、张红梅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土地转让费5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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