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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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虎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兵诉张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建兵欠款1.2万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辛瑞华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鸟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张云青诉被上诉人张峰、张世荣、苟廷华、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纪光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鄂尔多斯市华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智华、袁风梅、胡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智华、袁风梅、胡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2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宝平:

本院在审理侯东山不服(2019)内01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坚与被执行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莞市宝居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包头市新希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丁德军、杨耀军、范引弟: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希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丁德军、杨耀军、范引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惠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2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19)内0102执异92号、(2019)内0102执异114号(2019)内0102执异115号、(2019)内0102执异1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复129号、(2019)内01执复145号、(2019)内01执复151号、(2019)内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挨青、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挨青与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江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1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义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丹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第三人义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19号行政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杨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九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2019)内0929民初2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范艳兵、范贵明、王秀良、王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2019)内0929民初27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范艳兵、范贵明、王秀良、王秀峰、范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范艳兵、范贵明、王利峰、王秀良、王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985.03元,以及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止到2019年11月4日,已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共计341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雷文飞、杨建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兴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银茂成:

本院在执行童慧与银茂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玉珍、刘俊花:

本院在执行赵富与张玉珍、刘俊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内092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2019)内0929民初27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范艳兵、杨笑婷、范贵明、王秀良、王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兰景:

本院在执行寇明旺与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永福与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内09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凤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36号原告于秀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28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743元(15280元×0.005元×49个月,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19023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孟海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61号原告梁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488元(3600元×0.02元×104个月,从2011年1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本息合计11088元;2、要求被告以3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偿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韩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秀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韩哈日巴拉偿还原告秀花借款本金13000元;2.被告韩哈日巴拉给付原告秀花借款利息892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从2019年9月2日至借款偿还日为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哈日巴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齐玉壮:

本院受理原告秀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齐玉壮偿还原告秀花借款本金3000元;2.被告齐玉壮给付原告秀花借款利息252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9日至借款偿还日为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齐玉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韩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512号原告景丽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春辉与被上诉人杨宇通、尹帅杰、张春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

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王晨: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王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侯继兵,吴佩霞、任建军、赵红亮、任海军、宋润枝、任海龙、季凤英、张国林、刘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王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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