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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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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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乃友诉被告贺文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安娜、刘天东: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与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安娜、刘天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11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党俊怀诉被告银峰、郭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峰、郭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党俊怀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代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荣诉被告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所欠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月11日利息暂计为1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家滔与被告郎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郎占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崔家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2000元,截至2019年5月8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家滔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曹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高会平与被告温利平、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海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海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62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海珍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2020年1月13日已发生逾期还款利息3500元;4、由被告曹海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温利平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徐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门洁诉被告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玉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门洁借款本金6205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振山、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娟诉你们与闫继光、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继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许文娟借款166000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付利息。二、被告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张振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文娟对被告薛红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58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王新文、黄叶、黄永胜、王玉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57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刘清胜、王再娥(曾用名王再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黄永胜、王玉、王新文、黄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56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吴锁、吴根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刘喜平、基彩霞、刘喜、石社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55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任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荣诉你与张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郭存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喜诉郭存武、陈林锁(2020)内0125民初2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曹柱:

本院受理原告郭君诉曹柱(2020)内0125民初2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董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你于张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董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你与张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洋就(2019)内0104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00号案件原告李洋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陈友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晶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白晶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及本案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蔡福浩: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文杰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福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本人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及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三上午9时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选择鉴定机构及现场勘察、核对工程量程序(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选择鉴定机构及现场勘察、核对工程量工作照常进行。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峰(张大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菊民诉你、张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峰(张大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菊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797号原告李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要求支付利息10340元(11000元×0.02元×47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合计:2134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顾根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哈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白叶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胡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彬:

本院受理闫建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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