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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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庞白棠、常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龙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范和平、焦金俊:

本院受理杨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曹宝玉、韩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松原农资商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曹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松原农资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韩特而德力根尔: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78号原告丁宪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600元(20000元×44个月×0.02元,2015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本息合计376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陈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爱国、秦海英、陈瑞、牛志刚、韩爱军、梅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杜怀军、石黎平、包长海:

本院受理白晓英申请执行杜怀军、石黎平、包长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1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温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新月诉被告温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郭保卫:

关于原告王鹏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范志杰:

关于原告池青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刘树荣:

本院在执行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148号之二冻结裁定书、(2019)内0602执3148号之三扣划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停止对位于东胜区奥林花园A区8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的执行;2、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原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李永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永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71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万元购房尾款;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0)内0602执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0)内0602执60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苏峰:

原告马明诉被告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马明欠付工资18700元及利息(以下欠18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钱华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钱华俊6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巴俊生:

本院在执行郭凤娥与被执行人杭宏祥、巴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2094号执行裁定书(过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巴俊生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兰馨苑11号楼2单元204室(产权证号: 058565)房产的所有权归竞买人王小娜(身份证号:152722198404050328)所有,登记在巴俊生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兰馨苑11号楼2单元204室(产权证号:058565)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人王小娜(身份证号:152722198404050328)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武汉蓝之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中兴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909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李志刚、海岩鹏:

本院在执行南茹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缴款通知书;三、限制消费令;四、(2013)东执字第21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五(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1113-011-233号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六、(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海岩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产权证号:115963)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马艳斐:

本院受理原告许劭强诉被告马艳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22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张树贵、车丽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树贵、车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树贵、车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298.24元(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息合计35113.01元;二、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被告张树贵、车丽辉自2019年6月26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贷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00元,由被告张树贵、车丽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王三银、温云龙、王强、陈毅峰、郝福云、张云: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立小额贷款与王三银、温云龙、王强、陈毅峰、郝福云、张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824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李泽峰、张红梅、弓利荣、鄂尔多斯市凯弘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闫广树诉被告李泽峰、张红梅、弓利荣、鄂尔多斯市凯弘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564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内蒙古法制报》第6版发出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原告闫广树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齐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70号原告陈晓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558.25元,利息9925.63元(22558.25元×22个月×0.02元,从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1月9日),本息合计32483.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刘添昊: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庆与被告刘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添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国庆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刘添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国庆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200元,本息合计34200元;被告刘添昊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6元,由被告刘添昊负担。限刘添昊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聂兴福、杨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聂兴福、杨素华偿还贷款本金19414.85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2714.19元,本息合计22129.04元;二、要求被告聂兴福、杨素华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975418‰,偿还自2019年10月3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聂兴福、杨素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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