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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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卢广林、陈玉霞偿还贷款本金29945.32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8114.86元,本息合计38060.18元;二、要求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975418‰,偿还自2019年11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付力伟、兰贤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付力伟、兰贤志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6769.58元,本息合计56769.58元;二、要求二被告付力伟、兰贤志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975418‰,偿还自2019年10月3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付力伟、兰贤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韩广明、张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韩广明、张艳红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14390.39元,本息合计64390.39元;二、要求被告韩广明、张艳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975418‰,偿还自2019年11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韩广明、张艳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樊世平、任玉娥、刘建团、韩建梅、康云孝、邢润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樊世平、任玉娥、刘建团、韩建梅、康云孝、邢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世平、任玉娥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477.67元、罚息6174.02元,共计2665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樊世平、任玉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樊世平、任玉娥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樊世平、任玉娥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曹利军:

关于原告张志高与被告曹利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7882期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李佩霞:

关于原告侯秀强与被告李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7882期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赵艳萍、韩美: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马国林、王菲、仲维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马国林、王菲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6594.88元,本息合计56594.88元;二、要求被告马国林、王菲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975418‰,偿还自2019年10月3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仲维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国林、王菲、仲维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于所柱、张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所柱、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所柱、张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681.34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本息合计32681.34元;二、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被告于所柱、张玉玲自2019年6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贷款利息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于所柱、张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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