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蚕女: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埃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14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纳日松法庭(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吴福顺、孙吉日嘎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李锁柱、孟跟兄: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李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焦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冯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谢仲: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曹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陈玉柱、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董全:
本院受理原告吕江涛诉被告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江涛借款本金27万元,并以27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高宏旺:
本院受理原告秦艳春诉被告高宏旺、冀凤仙、雷超、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高宏旺、冀凤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高宏旺、冀凤仙按照月利率2%偿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雷超、李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2019)内0102民初8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张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奎与被告张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文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财旺、陈粉兰:
本院受理原告闫占龙与被告李财旺、陈粉兰、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财旺、陈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占龙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永清对被告李财旺、陈粉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闫占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樊文利诉你和高从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26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