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石磊:

原告曹宝柱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曹宝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年利率按照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魏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武利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武利军修理费95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晓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白玉忠

原告武翠连与被告白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白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武翠连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白玉忠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白玉军、刘胜利:

原告武翠连与被告白玉军、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白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武翠连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刘胜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胜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白玉军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白玉军、刘胜利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高飞:

原告赵继生与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继生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边高云、徐伊君:

本院在执行王振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826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82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18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徐伊君在财付通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18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徐伊君在财付通账户内8257.17元;(五)、(2019)内0602执1826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刘松涛:

本院在庄烨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2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020)内06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通知你履行(2018)内06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陈红亮:

本院在执行马转玲与被执行人陈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602执恢2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陈红亮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号街坊12号楼3单元102室房产一处过户给竞买人白万军(成交价格为:374783.1元)。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及领取房屋租赁费,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胡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李凤莲归还原告剩余借款22.7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李凤莲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杜建华归还原告本金25万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至);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刘杨慧洁: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忠诉被告刘聪明、杨丽珍第三人刘杨慧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刘聪明无偿转让给刘杨慧洁在中国建设银行4340610460050286账户内的800000元行为;2、依法判令第三人刘杨慧洁将鄂尔多斯市华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打入的800000元退还给被告刘聪明指定账户中;3、依法判令第三人刘杨慧洁不能退还上述800000元或者个人使用的,赔偿因不能退还给被告刘聪明,导致不能用于偿还拖欠刘新忠到期债务的损失)、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郭刚:

原告张喜著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喜著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徐峰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刚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刚、徐峰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8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包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关好布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关德山:

本院受理原告关好布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宋富林、胡金晓:

本院受理原告朱竞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吴龙、韩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包八斤: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旺达门窗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曹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董召日格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曹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王永胜、张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新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包宝成、王根亮:

本院受理原告崔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吴山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吴牧仁: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旺达门窗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