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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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郝珍:

本院受理原告董瑞安诉武晓波、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董瑞安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临河区河畔丽景B区4栋1单元301室产权变更登记。2、判令二被告依约承担违约金50000元。3、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包德海: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9833号原告王晓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三元冷库鑫丰源冷鲜肉店与被告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贷款9070.00元及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三元冷库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行与被告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贷款37598.09元及违约金9023.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牟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彭玉英、陈春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志强与被上诉人张丽、原审被告彭玉英、陈春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国林与被上诉人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军生与被上诉人杨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8413.51元、利息3270. 32元(按合同约定借期内利息共计5828.32元,核减已支付的利息2558元);二、被告陈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22587元(以未付本金38413.51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1日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三、被告杨波波、王赛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陈丽君应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周辉、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光诉被告周辉、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齐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诉被告孙超、齐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刘树彬、张斯琴、邢艳萍、崔秋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树彬、张斯琴、邢艳萍、崔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建业:

本院受理原告葛淑凤诉被告内蒙古康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业、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李贵红、郭五黑眼、李和平、段玲巧、贾喜旺、范春红: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李贵红、郭五黑眼、李和平、段玲巧、贾喜旺、范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贾喜旺、范春红、李贵红、郭五黑眼的银行存款12797307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旭鑫商贸有限公司、葛群、乔宇、姚雅娟、边涌、刘艳梅、白云峰、叶妮:

本院受理赛罕村镇银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旭鑫商贸有限公司、葛群、乔宇、姚雅娟、边涌、刘艳梅、白云峰、叶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41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0]第002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中央文化休闲区一期前巧报镇化建设项目3号楼2单元501号、3号楼2单元904号、3号楼2单元1804号、3号楼2单元1201号、6号楼1单元16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文亮: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支行的贷款156273.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翠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丹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马金庄:

本院受理原告包来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012年10月19日欠款148300元及利息74740元;2012年10月20日欠款148300元及利息66370元;2016年4月9日欠款124000元及利息3050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575610元。2、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4029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胡力权、王晓凯:

本院受理原告吴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奎诉被告李玉成、吴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6200元整(暂计算2017年4月13日到2019年11月23印利息按2%。二、本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杜敏: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东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海东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海东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闫东:

本院受理潘多信诉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山、李春兰诉你与吴少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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