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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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郑炜、冯游南:

申请人王宝平、仉桂珍与被申请人郑炜、冯游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郑炜、冯游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郑炜、冯游南公告送达(2019)内01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炜、冯游南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街市统建宿舍12号楼1层1单元1号(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64335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6433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王宝平、仉桂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宾: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县支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提款日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融资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杨霞、杨中河对上述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包红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购肥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灵梅、韩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忠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57660元,合计9566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8日开始以本金3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鲍小雨、宋丹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28000元,支付利息25600元,合计153600元;2、2020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要求给付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刘文龙、吴晓静: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健申请执行刘文龙、吴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991-5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裁定内容: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老二中院内,砖木结构,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后倒房(产权证号:154011400311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佟浩(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880628001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佟浩(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8806280014)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凤军诉你、尚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2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邵凤军撤回对被告杨宝山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刘巧鱼: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郭东辉、刘巧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巧鱼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3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宿美玲诉被告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夏艳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4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荣诉被告梁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继成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7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福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东生诉被告王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福庆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5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梁冰、许艳艳、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梁冰、许艳艳、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冰、许艳艳、王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04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马蓉: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成诉被告马蓉、谭昌明、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蓉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5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包铁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区大林镇刘亚丽饲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郭刚:

原告张喜著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喜著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徐峰、高波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峰、高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刚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刚、徐峰、高波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8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文韬:

本院受理原告段诸毅诉被告王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段诸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文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王昕彦:

本院受理原告刘泽华诉被告王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昕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泽华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借款产生的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刘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昕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顾雪伟诉被告邱志国、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刘志强、刘娜、崔喜喜:

本院受理原告云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云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霞诉被告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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