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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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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4月14日

卢文柱:

本院受理原告贾秀明诉卢文柱(2020)内0125民初2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彭建国、韩美玲: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内0122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内蒙古天保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郑健、张云婷: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静诉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天保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郑健、张云婷、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绍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许永学玉米款411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于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苏兰根: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程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袁宏占:

本院受理原告李帅与被告袁宏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袁宏占偿还原告李帅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合计:5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李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李帅负担218元,被告袁宏占负担1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包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金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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