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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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方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方玉虎买卖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梁志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禄诉被上诉人杨建春、梁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秀华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灵、王庆贺:

本院受理原告曹立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艳国借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王艳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叶宝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叶宝龙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表正诉被告张红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8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柴登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吴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柳乐与你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达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柳乐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贾建军、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为、贾兰琴与被告贾建军、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贾建军、王美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白金为、贾兰琴退还贷款保证金、续保保证金合计64200元;二、驳回原告白金为、贾兰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建军、王美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杜小琴、马军、杜丽:

原告党金厚与被告闫先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闫先锁、杜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党金厚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军、杜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马军、杜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闫先锁、杜小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由被告闫先锁、杜小琴、马军、杜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珺、祁二女: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增敖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40000元(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张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增敖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祁二女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温云龙、杨晓梅:

本院在执行苗三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378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37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13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温云龙在财付通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13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温云龙在财付通账户内36258.96元;(五)、(2019)内0602执1378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赵云:

本院在白学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1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扣划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账号:0100118995)内的26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郝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继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剩余利息188000元,从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疫情期间中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白利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玲与被告赵永平、第三人白利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因原审原告王瑜玲不服(2019)内06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我院(2019)内06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对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警苑春小区5号楼1单元803室(产权证号114957)拥有50%的份额;二、停止对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警苑春小区5号楼1单元803室(产权证号114957)上诉人拥有50%的份额的执行;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高志彪、梁二兰:

本院受理原告岑全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1、被告高志彪、梁二兰偿还原告岑全在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高志彪、梁二兰偿还原告从2010年7月21日至2019年6月25日的借款利息共计428533元(以本金20万元为基准,月息按2%计算)从2019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以本金20万元为基准,月息按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贾禄伟:

牛茂贵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牛茂贵给付租金108000元、取暖费20484元、违约金1191.92元及案件受理费1446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67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陈海林、陈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丛福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5600元(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10000元×0.02元×28个月=5600元),本息合计15600元。二、被告陈海林支付2019年5月10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月利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陈木仁、陈海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潘金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欠款1556元,利息1696.04元(计算:2015年7月20日至2020年2月5日,54.5个月×1556元×2%=1696.04元)本息合计3252.04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20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1556元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包格日吐:

原告徐德仁与被告包格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格日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德仁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徐德仁负担150元,被告包格日吐负担2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陈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诉被告陈毅(2020)内0125民初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俊虎、杨晓利:

本院受理原告班美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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