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荣: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3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和荣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5666.2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以及2020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2.要求被告王和荣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偿还责任;3.要求对被告王和荣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潘永清:
本院受理张永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6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俊义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永清给付原告借款70000元以及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还款时止的利息,被告胡利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潘永清负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刘少春、冀小明、严彬: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吉祥(2019)内01民终4124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张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兆源商务酒店诉你及内蒙古中商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高志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高志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5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马维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伟与马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晏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单路平、白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田立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单路平、白艳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田立君借款18800元,利息9588元,合计28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单路平、白艳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宝诉被告高龙龙(2020)内0125民初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关尼玛(关福军):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200号原告王福顺与被告关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福顺要求:一、要求被告关尼玛偿还原告王福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200元(10000元×0.02元×51个月,2015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本息合计20200元;二、要求被告关尼玛支付1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关尼玛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洪亮(李宏亮):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198号原告王福顺诉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违约金12800元(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64个月的违约金,10000元×0.02元×64个月);二、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逾期违约金,从2020年3月2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吴海、白根兄: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9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乌兰巴拉、英鸽、那白拉、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那白拉、玉连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9072.1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乌兰巴拉、英鸽、吴海、白根兄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6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20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吴海、白根兄: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9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乌兰巴拉、英鸽、那白拉、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海、白根兄立即偿还借款29699.31元,支付利息10198.6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乌兰巴拉、英鸽、那白拉、玉连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6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20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刘宝华: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147号原告李成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宝华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2.要求被告刘宝华给付利息19500元;3.要求被告刘宝华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宝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额尔德木图、白格:
本院受理原告阿力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阿力塔诉请:1.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白格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7040元;2.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白格给付利息13520元;3.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白格给付自起诉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额尔德木图、白格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白玉峰、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齐艳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艳艳诉请:1.要求被告白玉峰、代兄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白玉峰、代兄给付利息832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玉峰、代兄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齐艳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艳艳诉请:1.要求被告代兄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代兄给付利息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代兄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晓伟诉请:1.要求被告李福海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被告李福海给付利息14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福海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莲诉请:1.要求被告刘双和乐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双和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世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世伟诉请:1.要求被告王玉青、王国红共同偿还追偿款44826.5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玉青、王国红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呼和巴拉(又名包巴拉)、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成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林诉请:1.要求被告呼和巴拉、玉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呼和巴拉、玉喜给付利息17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呼和巴拉、玉喜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瑞红、李庆宗:
本院受理原告黎明、战中杰诉被告李瑞红、李庆宗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军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