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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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书武: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韩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韩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崔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玲、被告呼和浩特市君安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张玖玱:

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被告张玖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玖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博借款本金1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7年11月27日至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席志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席志借款本金4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贵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席志借款本金1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8年8月1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席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温利军:

原告米根莲诉被告温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米根莲支

付货款33516元及利息(以335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米根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田成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乐与被告田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成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喜乐借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喜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478元,原告承担5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任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路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兰光:

本院受理原告梁勇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袁瑞忠、马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韩磊:

本院受理原告郝瑞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禄: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贺长记、赵丽: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根才、史鲜梅、贺长记、赵丽、张平文、戎东花、王洪魁、张秀琴、李纪清、张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温军、马小彬、冀亮、赵喜梅: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军、马小彬、冀亮、赵喜梅、席浩楠、曹桦苗、席永红、郭新梅、杨贵花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裴天伟、王喜文、陈超、韩兵、高俊玲: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天伟、王喜文、陈超、韩兵、高俊玲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岳泉、宋海龙: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恒达农机经销部与被告岳泉、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公告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侍进元:

本院在执行李爱梅申请执行侍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议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议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乔仁旺与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栋诉被告高敏、武川县超顺彩钢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12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齐吉日嘎拉、张凯丽、张春昌: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李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包宝音都冷、萌兰、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包玉宝、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白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及白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长命、白金荣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5670元支付利息17656元;并给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从2019年3月15日至欠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长命、白金荣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孟根花、白阿拉坦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50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巧茹与被告孟根花、白阿拉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点: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8800元,支付利息3264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赵崇林、孙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赵仁钦:

本院受理原告秀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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