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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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宏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陈叔叔儿童游乐园:

本院受理原告聂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2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陈宏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陈叔叔儿童游乐园:

本院受理原告成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22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青山区龙腾电线电缆经销部、张振鑫: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区龙腾电线电缆经销部、张振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昆区云儿精品女鞋店、李惠云: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云儿精品女鞋店、李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包头市星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黎军、杨砚: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星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黎军、杨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张雪峰、张海鱼、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峰、张海鱼、王伟、赵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221执保1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聖泰彩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瑞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聖泰彩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翟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0日

刘星宇:

关于原告邢四子诉被告刘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卢飞飞:

关于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凤莲:

关于原告郝永俊诉被告王凤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永军:

关于原告时瑞娟诉被告王永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武拉弟:

关于原告郭伟诉被告武拉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杨春:

关于原告刘凤英诉被告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张凤杰、屈永禄:

关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风杰、屈永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周传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周传琴、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周虎平、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保强、董亚娜、周虎平、王海霞、周海军、胡美凤、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周虎平、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虎平、王海霞、周保强、董亚娜、周海军、胡美凤、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孙学明、王彦岭:

本院受理原告曹胜迪与被告孙学明、王彦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冠旭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小强、侯志伟、内蒙古冠旭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天宇信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立军诉钱建军、内蒙古天宇信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李贵林: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7345号原告王建君、沈啸虹诉被告王兰、李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存山诉王晶、杨正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常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增伦诉被告常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泉昌诉你与科左中旗希伯花镇巴彦胡硕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及二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两份合同均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占富:

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与被告王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欠款8318元;二、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自2020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负担66元,由被告王占富负担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占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肖占义: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肖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共计1872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负担332元,由被告肖占义负担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占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亢锐、亢杰、卢振东:

本院受理王官元、赵秀清申请执行亢锐、亢杰、卢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7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2020](估)第0113-01-00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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