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设、张秀丽: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浩瑞天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程建设、张秀丽共有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1号楼1至2层西9号的房屋,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3执10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本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423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报告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放弃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0日
魏忠民、孙淑芹:
本院受理原告高淑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海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000元,合计127000元;二、被告王巍给付原告刘海军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被告王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明文: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祥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福明、王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恢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明文在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64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明文: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祥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福明、王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文银行存款16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陈铁琢:
原告科左中旗保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陈铁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铁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共计28209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负担431元,由被告陈铁琢负担5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铁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宋铁良:
原告张布和与被告宋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布和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本息合计6000元;二、被告宋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布和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布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铁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何刚荣、王玲霞:
本院在贺志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019)内0602执恢2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樊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胡逸杰与被告樊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樊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胡逸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86.67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樊新刚负担845元,由原告胡逸杰负担25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尔和木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尔和木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尔和木毕力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间利息为3853.33元;2、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尔和木毕力格抵押的车牌号为蒙K832T7号的小汽车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尔和木毕力格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建国、贺悦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敬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64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偿还原告电缆款141488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刘波、张丽霞:
关于原告贺改梅起诉被告刘波、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5审判庭(223)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张润梅、刘文军:
本院在执行胡三存秀申请执行张润梅、刘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94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0115-001-020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段伟、肇婷、段铁牛、段占山、黄美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段伟、肇婷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870016.25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244‰上浮50%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周建仁、杜凤荣、许刚、孙俊梅、苗平、高虹、白永斌、周永刚、周三财: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吴楠(曾用名吴小豆):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敏与被上诉人吴楠、齐彬、王煜、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包头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复议申请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呼市中院(2018)内01执异387号执行裁定一案中,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执复1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达拉特旗和胜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博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博、达拉特旗双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和胜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博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双羊羊线制品有限公司、李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曹妃甸区巴音孟克夥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呼执字第00060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4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变更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巴音孟克夥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呼执字第000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夏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达汽车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达汽车租赁部车辆租赁费23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张德意、李栓栓、韩春香、内蒙古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内蒙古煤炭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刘美、苏平、曹琳、刘文彬、何燕: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复议申请人不服呼市中院(2018)内01执异63、460号、(2016)内01执异241号、(2019)内01执异52、15、执复21号、(2018)内01执复86、80号执行裁定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申诉人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执复104、75号、(2019)内执复114、82、76号、(2019)内01执监23、53、5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许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占永、王银香:
本院受理原告苑金礼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赵福:
本院受理赵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史树奇:
本院受理秦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