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55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刘国金: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8825号原告张爱平诉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刘国金: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8824号原告张爱平诉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李臣、柳清春: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臣、柳清春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单春玲借款20000元,利息10200元,共计30200元;二、驳回原告单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单春玲负担30元,由被告李臣、柳清春负担55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李臣、柳清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臣、柳清春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林海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臣、柳清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岗兵、辛巧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岗兵、辛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24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8)内0121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岗兵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评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新建路北昌宏新区大门东(8-9号)、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北路东九州花园3#1单元3楼东户的住宅房产一套。通知你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义林、那仁达来、白乌仁、张满仓、刘巧云、陈洁、郑春霞: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巨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园农牧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义林、那仁达来、白乌仁、张满仓、刘巧云、陈洁、郑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15号至之十六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华):
本院受理的郝建军、刘子荣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仲裁字(2012)46号、259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申请委托测绘评估鄂尔多斯市华森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吉巴线南罕台河东流树满壕水委会路南土地五块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蒙C00500、蒙C00501、蒙C00502、蒙C00503、蒙C00805、土地证号:达集用(2003)字第213、216、217、218、219)的20年承包使用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选择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指挥中心领取选择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代双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那顺白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康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光(曾用名孙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80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马玉玲、田银兰:
关于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营业部诉马玉玲、田银兰、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九版刊登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中,定于2020年2月4日在本院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高虎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虎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高虎虎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高虎虎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评估拍卖高虎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青城上院住宅小区雅景苑8#-1-602(不动产权证号:000042446)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高虎虎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恢17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高虎虎履行(2018)呼北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虎虎名下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评估: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青城上院住宅小区雅景苑8#-1-602(不动产权证号:000042446)房屋一套。通知高虎虎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白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铭与被告白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白长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铭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向原告王铭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长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王玥琪: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被告王玥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四、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内蒙古益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杨军、卢振东、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慧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益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杨军、卢振东、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慧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牛利军诉被告马兴东、范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牛利军诉被告马兴东、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谢光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顺辉摩托车修理部与被告谢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顺辉摩托车修理部欠款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光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包勿有: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命与被告包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勿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长命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00元(10000元×2%元×45个月,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本息合计:19000元;二、被告包勿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长命从2019年12月2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勿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石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被告石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欠款3000,利息2400元(3000元×2%元×40个月,从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5400元;二、被告石文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从2020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文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岳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冯玉平、张勇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岳红杰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款10350元【30000元×2%×12个月(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30000元×0.5%×21个月(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40350元;二、驳回原告岳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赵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巧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504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孟祥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和林格尔县鸿运砖厂诉被申请人孟祥云、吕秀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3民监14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123民再1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