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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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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建飞与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吴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志敏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吴艾尼(2014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502201405148825)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李鹏飞:

原告王宇航诉你与高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6000元,并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高苓芝:

原告王宇航诉你与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6000元,并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黄润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黄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邱龙治与被告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邱龙治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周萃、郭连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郭连壁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温月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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