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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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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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保、韩金秀:

本院受理原告党瑞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

郭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庆与被告郭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利民西街草原站住宅楼541号楼房一套(产权证号0414353)归原告侯永庆所有,由原告侯永庆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应分割款222079元;二、被告郭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利民西街草原站住宅楼541号楼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国栋诉被告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

韩文俊、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吕梅梅、胡爱忠、韩文俊、马利利、冯福福、刘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文俊、马利利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2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郑万保、郭三桃: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456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马利明: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469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米红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米红伟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米红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松山路1号和园小区1号商业楼1层2(不动产权号:050259)、松山路1号和园小区1号商业楼1层3(不动产权号:050260)、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3号楼(不动产权号:2009-0007897)、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3号楼2单元104(不动产权号:114513)、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3号楼地下1层车库-21(不动产权号: 109021310418)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A号楼701室[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754号]、担保人贾琰(身份证号:152701196610240025)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北路十二号国电富兴园小区2A号楼2单元202室(合同编号:2020-9000242)房产房产的产权变更、抵押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李春燕、许建萍、常和平、赵秀英、许建清、于岫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李春燕、许建萍、常和平、赵秀英、许建清、于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春燕、许建萍、常和平、赵秀英、许建清、于岫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苗红纪: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交其、郭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高飞、高亮:

本院受理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二人名下房产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共138.6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2501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占军、昝国庆、陈升:

本院在执行复议申请人王占军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执异302执行裁定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米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苏过斌诉米永青(2020)内0125民初2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米永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刘柏成、杨静、梁瑞海、贺凤仙、贺勇、王翠仙、李勇、刘秋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02执保2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与被告王建中、于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清借款本金25.8万元;二、被告于连林在25.8万元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连林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王建中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建中、于连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杜金梅、张海林、鄂尔多斯市精峰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213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213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恢2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金梅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代金良:

本院在办理高鸿娟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代金良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账号:0100100428)内24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乔伟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平偿还原告乔伟山欠款8411元及利息(以欠款8411元为基准,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赵金龙:

本院在办理赵跃吉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赵金龙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5号街坊奥林花园A区18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10903161419)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马树春:

本院在办理郭小兰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树春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温馨花园二期住宅小区6号楼12号房产(产权证号:106506)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

白二小: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二小偿还原告郝金莲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0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陆军:

本院在执行折雄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326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德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颖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昭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图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张思恩,2012年2月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每6个月给付一次,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现有财产:坐落于努很格勒嘎查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归原告,现有债务20000元原告与被告平均承担并偿还;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关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平与被告崔宝福、韩番番、关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崔宝福、韩番番就(2019)内05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杨泽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287号原告孟银所诉被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嘎查委员会、杨泽文、第三人陆秀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第378号判决书;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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