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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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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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玉泉区川科塑胶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熊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俊小: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诉被告沈喜玲、张俊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内01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喜玲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婷与被告杨丽琴、吕连升、吕姝葶、贺长记、贺婧、王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8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因被告贺婧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范登军、冯娟: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登军、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孙淑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根哈斯诉你、孙红梅、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蔺美荣、高占文: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27000元;利息分别从2011年3月22日和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2分计算为257840元,本利共计3848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本利结清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白成伟、李忙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成伟、李忙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诉讼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房款221913.96元及截止2019年5月10日前的积欠利息57436.62元,共计279350.58元。利息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尚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尚云支付原告酒款16232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6232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75388.62元,以及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50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侯斌:

原告裴小丽与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裴小丽借款本金1005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间的利息为36663.63元;2、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期间以10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侯斌负担3042元,由原告裴小丽负担10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刘茂、鄂尔多斯市金益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中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万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焦桃桃、王新平:

原告杨利军与被告焦桃桃、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焦桃桃、王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利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45500元;2、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被告焦桃桃、王新平负担4209元,由原告杨利军负担9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折庚、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贾振清诉被告折庚、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折庚偿还原告贾振清借款本金3860000元,及利息4566200元(以借款28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9年4月3日月利率为2%,剩余借款本金970000元未约定利息),本息合计84262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平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49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2019)内0602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19)内0602民初49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张晓红、张祥: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张晓红、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5审判庭(223)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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