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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凤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4000元,支付利息3040元(4000元×0.02元/月×38个月,2016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本息合计7040元;二、被告包凤文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龙跃:

原告龙可玉与被告龙跃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跃给付原告龙可玉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从2020年1月开始给付至原告龙可玉独立生活为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二、被告龙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龙可玉2019年12月27日前的抚养费共计66000元{【73个月(2013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5个月】×每月1000元-2000元};三、驳回原告龙可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龙可玉负担100元,被告龙跃负担7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金桂芳、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艳诉你们及被告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会、金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秀艳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4800元,本息合计94800元;二、驳回原告陈秀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陈秀艳负担322元,由被告刘会、金桂芳负担21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会、金桂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吕丙瑞: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维与被告吕丙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吕丙瑞偿还原告孙凤维货款87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孙凤维负担410元,由被告吕丙瑞负担199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

丁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康胜利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第三人丁文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撤销呼公复决字(2019)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呼公新(风)行罚决字(2019) 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追究丁文智刑事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时明: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军诉被告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郝建军借款本金27342元并以本金2734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简永梅: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晓燕申请执行简永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简永梅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106号兴安丽景小区1号楼5层503号、504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价396045.5元无人竞买导致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第二次拍卖简永梅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106号兴安丽景小区1号楼5层503号、504号两套房屋,起拍价格按第一次流拍价396045.6元均下浮15%,即336638.76元,竟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额为34000元。因你(简永梅)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向你(简永梅)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恢428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60日之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简永梅:

申请人杨晓燕申请执简永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简永梅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小区南区1号楼1层7号商业房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102号新城国际住宅小区(长乐湾住宅小区)1号楼16层2单元1601号房屋相关产权手续,并分别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中昱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两套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科瑞估字[2019]第04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内忠昱估字[2020]第0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小区南区1号楼1层7号商业房评估价为2203988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102号新城国际住宅小区(长乐湾住宅小区)1号楼16层2单元1601号房屋评估价为2084671元。因你(简永梅)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两套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8)内010执恢428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小区南区1号楼1层7号商业房评估价为2203988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1763190.4元,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180000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102号新城国际住宅小区(长乐湾住宅小区)1号楼16层2单元1601号房屋评估价为2084671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771970.35元,降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额为1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赵俊枝:

本院受理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马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马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弓惠惠、李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2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昌丽君、王东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恒久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焱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334号]一案中,土默特左旗恒久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二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8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内蒙古坤岳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翟富(已故)与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091号]一案中,周瑞红、翟梓菲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二人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段颖韬、曹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晓龙、刘秋坪诉被告段颖韬、曹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云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78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高飞:

关于原告米晓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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