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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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莫金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莫金锁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莫斯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马胡日敦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兴丰种子农药化肥商店诉马胡日敦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包石壮: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包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小英诉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6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白玉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鸿亮诉白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6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赵明亮、朱小丽、赵国利、周福祥: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17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亮、朱小丽、赵国利、周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刘宇、高原原、刘慧、曹龙: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6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高原原、刘慧、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曹钰、岳丽枝:

本院受理原告孙瑞诉被告曹钰、岳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梅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满都拉店里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梅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梅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贺枝、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枝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呼民二初字第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浩特: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浩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90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定于60日之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张东、额尔登其其格、黄润善、张利华:

关于原告黄振宇、苏弘诉被告张东、额尔登其其格、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7681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杨彦松、兰坤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杨彦松、兰坤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杨在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朝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杨在林、第三人安福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昝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哲繁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三人昝艳霞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昝艳霞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行政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行政上诉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李全胜、岳飞云、郝世云、胡飞:

本院在执行葛彩霞申请执行李全胜、岳飞云、郝世云、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1,(2019)内0602执恢14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岳飞云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股权(63940元股份)及相关权利转移至申请执行人葛彩霞名下;2.(2019)内0602执恢1473号限制消费令。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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