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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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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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建宝矿业责任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挨兵诉被告武川县建宝矿业责任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60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武川县建宝矿业责任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挨兵诉被告武川县建宝矿业责任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12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李风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红亮诉李风艳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6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郎七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鸿亮诉郎七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6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通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包福迁: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宝诉包福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杨军:

关于原告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本院第六法庭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张磊、张义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与被告张磊、张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本金5815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二、被告张义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张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8元,由被告张磊、张义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任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诉被告任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世明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刘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忠与被告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兴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小忠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刘兴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小忠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9年3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兴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马宇:

本院在执行王俊霞申请执行马宇、李雅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7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府北街15-1号育英小区A号楼14-1406号房产一处过户给买受人邬猛虎、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崔兰: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翠琴与被申请人崔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崔兰名下的坐落于东胜区团结路5号街坊2号楼1层15号房产一套(证号:06349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崔兰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账户:0100118515),冻结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张海燕: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海林与被申请人张海燕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海燕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6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房产证号:051799),查封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申请人陈海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6号楼3单元605室(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0082号)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贾波: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990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99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1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19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1044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黄世光:

本院在执行李万宽申请执行黄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1574号执行裁定书及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178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路3号街坊16号楼4号商业房产的50%份额,评估价34645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黄世义:

本院在执行李万宽申请执行黄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优先购买权通知书。本院拟对黄世光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路3号街坊16号楼4号商业房产的50%份额依法进行拍卖先通知你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闫文奇:

本院在执行杨连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328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99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13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13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5130.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张海青、芜湖市荣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清、李彩珍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光清欠款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高权、杨艳玲、邬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权、杨艳玲、郭泽宇、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56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撤销(2019)内06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温建国、柴永强、侯志东(曾用名:侯武):

本院受理原告陆慧琴与被告温建国、侯志东(曾用名:侯武)、柴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8月18日至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1634400元(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71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何继林、刘晓燕:

本院执行原告吕伊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4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偿还原告吕伊梅借款本金1004876元及利息,承担以本金1004876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0470元、保全费4000元、执行费:20056元。二、(2018)内0602执恢347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恢3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晓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16号楼2单元303室。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王花、李亚恒、李挨成、靳二女:

本院受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王花、李亚恒、李挨成、王树民、靳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948000元;2、判令被告王树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吴海峰:

关于池雅琪诉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内蒙古法制报》第七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原告池雅琪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19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赵银、王春: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丰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银、王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1、(2020)内0602执恢1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银、王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沙镇林荫区(八一南路东)民安南区D段1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92021100473号);2、内民正估字【2019】第0156号评估报告(评估价:598340元,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叁佰四拾元整)。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庆格图巴雅尔、孟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英与被告庆格图巴雅尔、孟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格图巴雅尔、孟晓燕共同向原告张怀英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从2019年6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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