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占峰、武瑞芳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8)内0105执714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睿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本院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1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谢占峰、武瑞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8)内0105执714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睿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本院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1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庞才诉被告包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42200;2.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给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孙志宏(别名孙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有权诉被告孙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4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44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包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包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农资款2155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0.015元给付利息结算本息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包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农资款2163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0.015元给付利息结算本息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李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农资款1705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0.015元给付利息结算本息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王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王长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女王丽娜(11周岁)、婚生次女王丽影(7周岁)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婚生女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给付至两个婚生女成年止,并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吴立维:
本院受理原告杨柱诉被告吴立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高通拉嘎、王斯琴、高景财、李秋荣、王双柱、王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高景财、李秋荣、王双柱、王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10.6元,利息13824.8元,合计49835.4元,并按预期年利率15.6%继续支付利息至全款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高景财、李秋荣、王双柱、王秀琴对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王玉宏、高银莲、刘文斌、金套格吐勒、吴文全、包乌达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被告王玉宏、高银莲、刘文斌、金套格吐勒、吴文全、包乌达巴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王玉宏、高银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264.61元,合计41264.6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从2019年10月17日按合同约定利息及算至本息偿请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文斌、金套格吐勒、吴文全、包乌达巴拉对被告王玉宏、高银莲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刘腾玉、刘青惠、郭巴音满达胡、关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刘腾玉、刘青惠、郭巴音满达胡、关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99.5元,利息8096.53元,合计28196.0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从2019年10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本息偿请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腾玉、刘青惠、郭巴音满达胡、关红艳对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刘春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巨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郝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30万元本金x时间从2019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被告郝金平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萧喜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照日格图(李峰)诉你和好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牧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郜新荣、张香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郜新荣、张香玲、盛敬仁、宋之花、盛敬孝、刘子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李治军(又名李志军)、卢改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邬永继与被告李治军、卢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特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9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苏兰根:
本院受理原告程锁伟诉苏兰根(2020)内0125民初1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邵晓亮、孟海云、白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与刘海霞、张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孟根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特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4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刘玉平、杨水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扶贫开发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刘玉平、杨水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靳虎、范永军、杨晴玉、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靳银山、刘银女、靳虎、范永军、杨晴玉、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
四子王旗印象草原餐厅、侯粉梅:
本院受理庞国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