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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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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起按月息2分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诉被告张文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中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东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建国、宋月清与你和邢兰锁(2015)回执字第444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3日查封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府路蒙工商楼2层4单元北户的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回执字第444号之一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喀喇沁旗锦峰加油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高立辉欠原告喀喇沁旗锦峰加油站8355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53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自2015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6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2455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喀喇沁旗锦峰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元,由被告高立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东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胜祥与你和邢兰锁(2015)回执字第443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3日查封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府路蒙工商楼2层4单元北户的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回执字第443号之一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刚(又名王永刚)、赫利祥: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和王中熙、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丽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奇志耀、红梅、李智、王凤凤、奇文海、杨俊飞、谢色庆花、苏来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志平: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张军明、白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刚(又名王永刚):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邱桃女、王牛、薛晋、王中熙、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勇军:

本院受理王珍诉你和王广荣、内蒙古云水牧歌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叶远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500元,利息29290元,合计79790元;要求被告继续承担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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