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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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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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林、张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延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9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郭亚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李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利息(2014年4月17日-2018年6月11日)50个月×0.02%=100000元,本利合计200000元整。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你、张梅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82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小军、张梅英欠原告李俊借款1169831.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小军欠原告李俊借款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三、驳回原告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040元,由原告李俊负担4541元,由被告李小军、张梅英负担2549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吴文俊、安乐: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吴志敏(吴志新)、王靖: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别名王凤英)、郭凤瑞分别与被告吴志敏(吴志新)、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273、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丽、张永军返还借款200000元及2016年12月21日起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以抵押的位于临河区建设北路玫瑰园B1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汪伟、高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英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龙诉王超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并支付剩余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全部还清借款为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正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通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李怀君: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李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2、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之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田红喜、张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田红喜、张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84500元,利息截止到提起诉讼为35398元,两项合计119898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起诉之后继续产生的利息按月2%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许铭: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慧诉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你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许铭立即归还原告孙文慧人民币5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姚海娥:

本院受理的张辉诉周海瑞,姚海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754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本公告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安吉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淑梅与王建民、胡雅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高卫华、马瑞娜:

本院受理张宝贵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许建国: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1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郝富兵: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杨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彦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认为,赵春秀自2002年6月份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有16年的时间,本院公告期间届满后赵春秀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赵彦平作为赵春秀之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春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马计: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宝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1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8)内09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福、金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安海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福、金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海福借款人民币32000元;二、被告李福、金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海福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8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安海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福、金萨日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刘宏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龙诉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白宝龙、被告刘宏艳婚生女白永缘(2009年2月14日出生)由被告刘宏艳抚养变更为由原告白宝龙抚养;二、被告刘宏艳每月给付婚生女白永缘抚养费500元,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白永缘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白宝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永喜、王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喜、王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桂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13000元-2000元);二、被告包永喜、王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白桂林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白桂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喜、王淑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宝平、赵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道尔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平、赵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道尔吉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000元【30000元×20个月(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0.02元-3000元】,本息合计39000元;二、被告包宝平、赵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道尔吉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道尔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平、赵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水泥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王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广志石料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广志石料装潢商店装潢材料款人民币24500元;二、被告包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广志石料装潢商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艾鑫: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艾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孔祥宇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艾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孔祥宇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艾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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