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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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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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满都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包满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满都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赵丽军:

本院受理李九斤申请执行赵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九斤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2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8449.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2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呼吉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呼吉吐的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李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呼吉吐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何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13420元及利息1120.15元(5300元×0.5%×5.5个月+8120元×0.5%×24个月,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本息合计14540.15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316号原告鲍代兄诉被告韩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代兄请求你偿还借款64153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51322元,2018年6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64153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勿日塔白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268号原告包海宝诉被告王勿日塔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海宝请求你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26日的利息7900元,2018年6月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风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295号原告李娟诉被告王风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王风伟离婚;2、由原告李娟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金锁: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277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411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641元,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110元,按月利率0.1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陈国庆: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282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9660元,支付截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1391元,2018年5月8日后的利息以本金9660元,按月利率0.1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国庆:

原告孙永国与被告包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永国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6900元,本息合计21900元。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国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吴色音那:

原告张福德与被告吴色音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色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福德借款人民币21600元;二、被告吴色音那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福德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色音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邢宝军(邢大军)、徐永芝:

原告温金言与被告邢宝军、徐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宝军、徐永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温金言欠款本金8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邢宝军、徐永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宝玉:

原告张立萍与被告张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立萍借款本金7800元,利息4524元,本息合计12324元;二、被告张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立萍自2018年1月1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代双白拉、鲍福涛: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与被告代双白拉、鲍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双白拉、鲍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化肥款12000元及利息7680元,合计19680元;二、被告代双白拉、鲍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自2018年1月2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双白拉、鲍福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长青:

原告齐永芳与被告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永芳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3380元,本息合计16380元;二、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齐永芳自2018年2月1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长青:

原告张春英与被告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英借款本金52000元,利息13520元,本利合计65520元;二、被告王长青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春英自2018年1月12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文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文奎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李志民借款60000元,利息26880元,合计26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卢迷祥、程军、李俊英、李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012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振国、巴彦淖尔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丁保乐、巴彦淖尔市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王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传成诉被告王德明、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晓明、内蒙古腾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久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彪虓与李晓明、内蒙古腾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彪虓申请变更内蒙古久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党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全与被告党红梅离婚。二、婚生子张延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党红梅可随时探视小孩。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王文双: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环诉被告王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吴德柱、丁其木格、付德喜:

本院受理原告房丽艳与你们和崔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韩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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