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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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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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长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650元(本金7200元+利息3450元)。案件受理费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长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1400元(本金15000元+利息16400元)。案件受理费5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通拉嘎(别名高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与侯君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通拉嘎、侯君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化肥款人民币21480元;二、被告高通拉嘎、侯君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148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通拉嘎、侯君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化肥款人民币4800元;二、被告高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通拉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阳化肥款3876元、利息406.98元【3876元×7个月(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0.015元】,本利合计4282.98元。二、被告包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76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跑不了、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毛通拉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通拉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毛通拉嘎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跑不了、包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毛通拉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包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通拉嘎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二、被告张跑不了、包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毛通拉嘎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包宝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齐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宋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魁借款本金5505元;二、被告齐开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宋魁,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505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宋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开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王仁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仁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二、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仁昌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韩玉明、赖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席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玉明、赖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庆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韩玉明、赖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席庆云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玉明、赖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孙接所: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德顺欠款本金10458元;二、被告孙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德顺欠款利息3877元(14335元-10458元)三、被告孙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德顺,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458元计算;四、驳回原告杨德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接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马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790元;二、被告马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文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王贵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长喜红砖款人民币5760元;二、驳回原告张长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肖黎明、韩红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黎明、韩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6800元、利息4896元【6800元×36个月(2014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11696元。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黎明、韩红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海廷: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张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海廷、张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8500元、利息10200元【8500元×60个月(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0.02元】,本息合计18700元;二、被告张海廷、张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廷、张银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新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贾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彦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艳红、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学诉你们与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红、郑民、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文学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艳红、郑民、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文学,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张文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红、郑民、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于大振: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赵秀娟与被告于大振离婚;二、婚生长女于璎铄(2006年5月9日出生)、次女于璎麟(2008年10月13日出生)均由原告赵秀娟抚养,被告于大振给付抚养费每名婚生女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两名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赵秀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秀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志、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志、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丽梅借款本金57000元(20000元+ 7000元+30000元),利息39360(50000元×0.02元×36个月+7000元×0.02元×24个月),本息合计96360元;二、驳回原告周丽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周丽梅负担272元,由被告刘志、李艳负担21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志、李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海青: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誉馨与被告张海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民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4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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