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6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青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1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白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1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双玉、五丫: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85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

德格吉日力呼、巴特尔、布仁特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7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

红梅、铁丹:

本院受理原告金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1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0日

玉良、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白斯日古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布和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塔宝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白恒梅: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黄海涛诉你和任忠、开鲁县新宏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宝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柴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李五月、陈勿力吉白拉(陈勿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樱花帝王厨卫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吕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521民初1040-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五月、陈勿力吉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樱花帝王厨卫城欠款475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樱花帝王厨卫城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吕晓东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建、白红梅、王积峰、杨先先、张军、杨瑞、张致汉、乔俊梅、段二维、韩燕萍、朱永菊、白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原判决书第6页第三段中“案件受理费15681元,公告费600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6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李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永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康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康金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王利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利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郭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玉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徐文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徐文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消费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周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周广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录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录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高彦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彦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张越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越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黄毛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毛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姜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杜民、贾志刚诉被告你、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27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垫资款本金9020000元以及因不及时履行返还义务所产生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损害赔偿金3084840元,共计1210484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20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宝青军、龙春艳:

本院原告李丽诉被告侯德伦、马文秀、张永民、龙建雨、白艳丽、刘秋柱、宝青军、龙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丽不服本院(2017)内05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