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日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走私雪松子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6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与朱某某合谋,由朱某某负责在二连浩特市收购走私进境的蒙古国产雪松子后,发给刘某某在满洲里市销售牟利。2014年至2016年间,朱某某以39元至41元人民币/公斤的价格,直接从蒙古国籍走私人员手中收购雪松子,通过藏匿、夹带等方式走私进境的蒙古国产雪松子共计7.8吨。经海关核定,涉案的7.8吨雪松子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22045.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合谋直接向外籍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的蒙古国产雪松子进行销售,偷逃税款共计12204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商议,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