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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惠林森、宋海燕、王龙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英与被执行人惠林森、宋海燕、王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6)内0602执恢3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惠林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33号街坊3-2-210室房产一处交付申请人杨凤兰抵偿债务472514元。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青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7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增荣诉被告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增荣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增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任国强负担8800元,由原告杨增荣负担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白雄、钟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雄、钟慧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21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韩福全、关长所: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陈曙娟、陈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马彬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姚额尔敦巴根(又名姚福财):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姚额尔敦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姚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欠款本金8855元;二、被告姚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永喜利息20138[11520元(4500元×0.02元×128个月,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19年9月1日)+4522元(1700元×0.02元×133个月,从2008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8日)+4096元(1600元×0.02元×128个月,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19年9月1日)];三、驳回原告李永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白小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30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400元,支付利息6888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黄艳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31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700元,支付利息5911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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