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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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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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齐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张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齐山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11000元,利息13640元(11000元×62个月×2%),本息合计24640元。另给付从2019年7月4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齐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孙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沃土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孙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大伟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沃土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54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大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乔栋、包头市天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95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栋、包头市天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周文萍、白永明: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周文萍、白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任红卫、高俊兰、王海英、刘跃恒、张晓红: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1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红卫、高俊兰、王海英、刘跃恒、张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

本院受理案的号为(2020)内0207民初11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石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晟御凯钢管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宏頔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陈润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文生与被上诉人陈润平、庆格乐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云立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陆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甄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升诉甄俊英(2020)内0125民初1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甄俊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韩鹏飞:

本院受理苏俊生申请执行韩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9)内0624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方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宇与被申请人张瑞斌及一审被告方伟、田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忠亮、白云飞:

关于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天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艾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成广东、张波、董银虎、任玉明、刘永林、张忠亮、周树刚、吕山荣、白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G71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5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5号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孙朋、吴东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孙朋、吴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杨田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杨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田山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7007元,利息2790元(4500元×31个月×2%),本息合计9797元;二、被告杨田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自2019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0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田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李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李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永亮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12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永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孔纯华诉被告刘海军、陈景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高悦来:

本院受理原告兰志永诉被告高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瑞杰、苏宝昌: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林诉被告张瑞杰、苏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綦宏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祥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綦宏永赔偿原告李宝祥各项损失合计162872.91元(232675.58元×70%),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宝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李宝祥负担793元,被告綦宏永负担35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杨旭东(曾用名杨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葆霞与被告杨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旭东偿还原告李葆霞欠款11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杨旭东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始按银行年贷款利率6%计息,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旭东负担。限杨旭东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林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雷诉被告林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金峰与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替代偿还的借款118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郭军、崔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金昭华诉被告郭军、崔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石光玉: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石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刁珍波: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刁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日

牟思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赵明桐、赵景真、潘桂兰诉被告牟思佳、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牟思鹏就(2019)内05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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