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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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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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于艳飞与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艳飞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范双:

本院受理霍金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田全莲、王建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邬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效、高雪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牟思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诉你、牟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思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3800元元(80000元×28个月×0.02元-11000元,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本息合计:113800元;二、被告牟思鹏自2019年2月13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至实际偿还完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原告利息;三、被告牟思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包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4号原告刘结籽诉被告包八十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结籽与被告包八十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包八十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杨清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5号原告程双福诉被告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双福借款本金14500元、利息7830元(14500元×0.02元/月×27个月,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22330元;二、被告杨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程双福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8元,由被告杨清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宁何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3号原告包勿兰朝布道诉被告宁何良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包勿兰朝布道与被告宁何良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勿兰朝布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于桂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号原告王占发诉被告于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桂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发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9400元(10000元×0.02元/月×47个月,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本息合计19400元;二、被告于桂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占发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占发负担25元,被告于桂水负担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朝鲁巴根(朝鲁):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号原告赵长命诉被告张朝鲁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朝鲁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长命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4800元(5000元×0.02元/月×48个月,2015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9600元(10000元×0.02元/月×48个月,2016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本息合计29400元;二、被告张朝鲁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长命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5元,由被告张朝鲁巴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根元、王留锁、侯利军、张总义、杨晴亮、杨喜林、李济元、郭利忠、鄂尔多斯市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致汉、乔俊梅、刘建、郝广云、李永鹏、李军、王俊峰、王海荣、张国英、张勇、白玉好、任福厚、康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致汉、乔俊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185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冻结了被告张致汉在鄂尔多斯市新里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950万元股权、被告任福厚在鄂尔多斯市新里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50万元股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苏金莲、王候来、苏志军、苏德军、苏勇军、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苏金莲、王候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孟令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48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偿还借款12250元,支付利息12619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吴海、白根兄: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9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乌兰巴拉、英鸽、那白拉、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乌兰巴拉、英鸽立即偿还借款29699.31元,支付利息8215.5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那白拉、玉连、吴海、白根兄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3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何福江、胡晓棠: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及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何福江、胡晓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996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18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磴口联社北滩分社个借字(2016)136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5198元,由被告何福江、胡晓棠及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费立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44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500元,支付利息3082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8日上午10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刘秀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义与被执行人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3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刘秀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股权(95911元份)及相关权利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王存义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塔娜: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音孟和与被告包长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徐景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徐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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