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近日,国家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决定》,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丽新获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刘丽新于2009年10月担任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十年来,她带着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满腔挚爱,带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者锐意进取,无私奉献,让法律援助的春风吹进千家万户,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骄人的业绩。她带领的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获得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奖励,她本人也多次获得自治区司法厅、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司法局及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奖励。2018年,刘丽新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2019年,被赤峰市司法局荣记个人三等功。
刘丽新担任元宝山区法援中心主任以来,一直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带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者锐意进取,默默奉献,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她情牵法援事业,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处理每一起案件,温暖弱势群体于无助之间。近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援助案件1978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勤勉耕耘为法援,春雨润物细无声。作为法援中心主任,她不仅要承担组织审核受理援助申请、督导参与重大法援案件的办理、接待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的工作任务,还要肩负推进全区法律援助事业的使命。怀着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满腔热情,刘丽新一路走来辛劳却很充实。在今后的岁月里,她将初心不改,做一个播撒法律阳光的使者,为贫弱者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自己不平凡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