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郭波苏莉元)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当事人须有正确的认知,只有积极的配合,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求和陈述事实既不答辩,也不回答法官的所有提问,以此来对抗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本质上蔑视的是自己的权利,丧失的是自己的利益,饮下的将是败诉的苦酒。近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原告朱某(男)诉被告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第一次主持双方调解时,被告王某无故“失联”。随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跟随原告朱某一起来到王某家中找到了其本人。在法官助理的反复开导下,王某终于同意到法院协商处理婚姻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虽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但双方对于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主审法官决定第二天开庭审理本案,以留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稳定情绪,认真权衡利弊。然而,第二天开庭时,王某又故伎重演,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
当庭审进行到一半时,王某突然来电称,她愿意出庭。然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某以其律师不在场为由拒绝说话,对原告的诉求和陈述事实既不答辩,也不回答法官的所有提问。
最终,该院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视为被告王某对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自认,同时结合已查明的其他事实,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