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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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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包头市石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书》的通知包头市石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9月2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乙方对其现有废弃尾矿库进行综合生态环境治理,开发建设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20M W p。项目分布面积为0.6平方公里,总投资约为1.8162亿元。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已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05年9月2日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签订的《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满都拉煤———

运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的通知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了《满都拉煤———运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进行投资,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注册公司、征地、税收、资源配置、进出口业务等方面提供优惠的扶持政策和服务。

2、根据甲方指定的公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方案,乙方进驻该园区,甲方向乙方提供其选定的450亩用地(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设计建设成环保型全封闭仓储基地,预计投资2亿元。具备建设条件后,乙方积极入驻开工建设。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铁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的部署,投资建设大型环保铁路物流海关专用监管区,该项目供需用地4500亩,预计总投资12亿元,主要功能包括铁路换装(800亩),铁路物流(1000亩),货物仓储(1000亩),洗选加工(1500亩)、配套设施(200亩)。甲方负责在今年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乙方明年开工建设。牧民征地补偿费由乙方向甲方提前垫付,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待土地收储、报批后,乙方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乙方设计建设的年产600万吨环保型全封闭选煤厂项目,甲方积极支持该项目的手续办理,并保证该项目的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完善。

5、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满都拉建设110千伏变电站并向蒙古国输变电项目。

6、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达茂旗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工作。

7、甲方为乙方在百灵庙镇提供一处办公用地,乙方按照甲方规划建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8、在文化产业建设方面,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调研论证情况,加快推进敖伦苏木古城规划建设。

9、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积极完成从蒙古进口煤炭的任务,并向达茂旗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费,甲方应对乙方有优惠扶持政策。

10、乙方全力支持达茂旗公益事业的发展。

11、乙方在达茂旗所需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员工。

1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做到一一对接,积极推进双方合作进程。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在半年内开工,协议无法履行。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与你公司签订的《满都拉煤———运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满都拉煤———运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内蒙古包头诚通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通知内蒙古包头诚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了《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

2、乙方负责筹集物流园区、集散站的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协调工作,项目建设资金拟投5亿元。

3、甲方负责提供物流园区、集散站项目初步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等方面,配合乙方协调好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工作。

4、甲方负责提供物流园区、集散站项目1000亩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并争取将该项目列为包头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与乙丙两方、包头海关共同合作,进一步发展进口贸易业务。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在半年内开工,协议无法履行。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与你公司签订的《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呼和浩特铁路局对外经济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协议书》的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对外经济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了《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

2、乙方负责筹集物流园区、集散站的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协调工作,项目建设资金拟投5亿元。

3、甲方负责提供物流园区、集散站项目初步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等方面,配合乙方协调好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工作。

4、甲方负责提供物流园区、集散站项目1000亩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并争取将该项目列为包头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与乙丙两方、包头海关共同合作,进一步发展进口贸易业务。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在半年内开工,协议无法履行。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与你公司签订的《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三方在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关于解除与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

物流项目协议书》的通知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物流项目签订了《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物流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呼铁外经集团在达茂旗满都拉口岸投资建设铁路装车基地项目,总投资额为9804万元人民币。

满都拉口岸装车基地方案自拟建的满都拉口岸站北咽喉引出向北,与车站采取纵列式布置,由东向西并排分别布置五个装车场(一场、二场、三场、四场、五场)外经集团拟建设第四装车场。考虑5000吨直到直发拟建三条有效长均为1050米货物作业线且尾部联通,线间距为100米,总铺轨全长约6.166公里,配套装车设备。基地总占地面积约1000亩,站场占地约1000亩,共计2000亩用地,储存能力500万吨/年。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运作、资金投入,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与你公司就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物流项目签订的《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物流项目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建设满都拉口岸铁路物流项目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包头市嘉友有限公司签订的《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的通知包头市嘉友有限公司:

2012年3月,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了《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亦为“回购方”: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达茂旗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2、“乙方”亦为“投资方”:是为甲方接受,并就本项目签订投资移交合同和丙方签订施工建设合同的当事人,即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3、“丙方”亦为设计建设总承包方(EPC)即“建设方”:是为甲方接受,并就本项目与乙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即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4、“回购基数”:是经回购方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本项目工程总造价。

5、“项目前期及相关工作”:指包含工程征地、拆迁、地上地下管线动迁等相关工作。

6、“监理单位”:指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

7、“开工日期”:甲、乙、丙三方在合同内规定的本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日期。

8、“工程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设计单位及甲方审核批准的变更,以及经本合同各方、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变更的工程量以及延长工期。

9、建设规模:起点位于在建的S104线与S211线交汇点,终点止于中满边界满都拉口岸检查站,全线长度约为134.4公里,途经百灵庙镇、巴音敖包、巴音朱日和、查干淖尔、满都拉镇、满都拉口岸,全程按照一级公路的标准对现有二级公路加以改造建设,设计行车时速100公里/小时。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在半年内开工,协议无法履行。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3月与你公司签订的《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合同书》的通知包头市嘉兴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1月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签订了《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起点位于在建的S104线与S211线交汇点,终点止于中蒙边界满都拉口岸检查站,全线长度约为134.4公里,途径百灵庙镇、巴音敖包、巴音珠日和、查干淖尔、满都拉镇、满都拉口岸、全程按照一级公路的标准设计建设,设计行车时速100公里/小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应以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

2、依法投资满都拉口岸物流园区,按照规划开展工作。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运作、资金投入,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1月6日与你公司就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签订的《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达茂旗百灵庙镇至满都拉口岸一级公路改造项目合同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关于解除与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的《包头至满都拉口岸

输供水管道项目》的通知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包头至满都拉口岸输供水管道项目签订了《包头至满都拉口岸输供水管道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该项目水源为包头市北郊、南郊、万水泉、九原等4座污水处理厂生产的中水,统一集中到昆河采水口向北通过管道工程输送到满都拉口岸,市区汇集管道长度约为58公里;从昆河采水口向北建设输水管道长度约为230公里。项目实施分两期供水。一期实现年供水规模达3500万吨;二期达到8000万吨。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运作、资金投入,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1月16日与你公司就包头至满都拉口岸输供水管道项目签订了《包头至满都拉口岸输供水管道项目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包头至满都拉口岸输供水管道项目合同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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