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国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
议》的通知
内蒙古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建设4×100M W坑口电站项目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承诺利用达茂旗煤炭资源,在达茂旗投资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项目规划两期建设。
2、乙方在达茂旗注册成立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3、乙方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加快开展项目可研、立项核准、初步设计、环评、安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9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关于合作建设4×1000M 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国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的通知
内蒙古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承诺利用达茂旗煤炭资源,在达茂旗投资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项目规划两期建设。
2、乙方在达茂旗注册成立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3、乙方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加快开展项目可研、立项核准、初步设计、环评、安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9月1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关于合作建设4×120KW坑口电站项目框架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达茂旗威顺铁矿有限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的通知
达茂旗威顺铁矿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项目法人制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前组建由各股东方人员组成的项目筹备小组,并受各方委托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及有关前期工作。
2、达茂旗白彦花煤田综合开发指挥部办公室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3、达茂联合旗政府负责协调资源配置及股东各方出资组建公司有关事宜。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呼和浩特铁路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框架协议》的通知
呼和浩特铁路局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项目法人制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前组建由各股东方人员组成的项目筹备小组,并受各方委托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及有关前期工作。
2、达茂旗白彦花煤田综合开发指挥部办公室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3、达茂联合旗政府负责协调资源配置及股东各方出资组建公司有关事宜。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包头市黄河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
议》的通知
包头市黄河路桥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各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项目法人制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前组建由各股东方人员组成的项目筹备小组,并受各方委托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及有关前期工作。
2、达茂旗白彦花煤田综合开发指挥部办公室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3、达茂联合旗政府负责协调资源配置及股东各方出资组建公司有关事宜。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06年6月1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组建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包头市黄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建设达茂旗煤化
工项目》的通知
包头市黄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月15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煤化工项目签订了《关于建设达茂旗煤化工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煤矿、甲醇、水库、公路项。
2、关于约定项目进展,你公司必须在2006年开工,2007年完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取得采矿权,未在约定期限内开工。
鉴于以上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06年1月15日与你公司就项目签订的《关于建设达茂旗煤化工项目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关于建设达茂旗煤化工项目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内蒙古热联煤炭有限公司签订的《高效洗煤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书》的通知
内蒙古热联煤炭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3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洗煤项目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你公司在达茂旗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2、你公司在协议签定后,需在6个月内开工前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3、你公司在协议签定后,1年内必须落地开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
鉴于以上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3年7月23日与你公司就项目签订的《高效洗煤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高效洗煤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与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的通知
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2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你公司投资10亿元以上,在满都拉口岸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参与投资建设满都拉口岸和整合达茂旗矿产资源事宜。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运作、资金投入,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
鉴于以上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1年7月12日与你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合作意向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包头市满都拉永晖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建设满都拉永晖国际物流基地协议
书》的通知
包头市满都拉永晖能源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7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关于建设满都拉永晖国际物流基地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必须根据满都拉口岸总体布局和规划的要求,先期开展1000亩土地的场地平整及场地围挡工作,尽快完成永晖国际物流园区内其他设施的建设,达到过货条件。
2、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投入和规模达到标准,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3、乙方积极参与达茂旗政府组织的境外修建塔矿至杭吉的矿用公路工作。
4、乙方具备煤炭经营许可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积极向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缴纳税金。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已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0年9月27日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设满都拉永晖国际物流基地项目签订的《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